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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数据安全”?代表委员这样建议

发布时间:2019-03-15 13:24:12 所属栏目:模式 来源:数据观
导读:副标题#e# 2019年全国两会万众瞩目,大数据仍是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热词。目前,数据资源已逐渐成为企业发展和竞争的重要资源,同时,数据安全事件频发,数据的使用边界到底在哪里?是否到了该立法保障的时候了?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了具体建议。 马化腾呼吁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以“加强数据安全,发展高质量数字经济”为主题提出建议,他认为数据安全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发展高质量的数字经济,需要加强对数据的安全保护和合规共享。张近东还建议,鼓励基于数据开发的大众创业,引导开放数据应用为社会民生服务。

台籍全国人大代表曾力群:建议国家立法保障大数据安全

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台湾省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台湾省代表团代表曾力群表示,建议国家立法保障大数据安全。在曾力群看来,大数据产业在快速发展,且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覆盖到了政用、商用、民用甚至军用等等领域。随着数据共享的开放,数据的安全面临着严峻挑战,需要立法来保障大数据的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冯丹:重视大数据安全储存与应用

“信息化时代,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快速改变互联网形态,生产性数据、政府数据等越来越丰富,要重视大数据的长期安全储存与应用。”全国人大代表冯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在两会上就此提出建议。

冯丹是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院长。“有时候,一些朋友拿着损坏的硬盘,找我帮忙修复,而存储时间不过几年而已。几十年后,越堆越多的海量信息,我们都能读得出来吗?珍贵的数据信息丢失了怎么办?”她认为,数据是非常宝贵的资源,要及早研究大数据的归档、保护与存储这一问题,从制度上确保大数据的长期、安全、可靠储存。“同时,对于大数据的挖掘与应用,在信息安全前提下依法推动开放共享。”冯丹举个例子,很多手机APP软件,需要用户电话、位置等各种信息,才允许应用,这实际上是霸王条款。服务提供方的强势,导致个人信息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如何规范数据的采集、使用、交易,使数据提供方和数据使用者都能用得放心,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及时补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戴红兵委员:应尽快启动大数据立法

戴红兵说,目前,我国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国家数据安全防线尚未筑牢。全球网络安全形势复杂而严峻,必须着力降低和严密防范国家关键数据领域的风险。二是数据的整合与共享推进遇到瓶颈。在政府、企业和社会数据的综合挖掘和应用中,对数据的归属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还缺乏清晰界定,数据管理和交易规则仍不完备,对数据流转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界定,仅通过行政命令推动作用有限;同时,数据标准缺失及不统一也影响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增加数据采集、加工、分析等诸多环节的成本。三是公民隐私缺乏有效保护。非法商家或组织非法搜集、利用、传播、贩卖个人大数据,实施网络诈骗与盗窃,侵犯个人隐私、商誉等,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

戴红兵认为,解决上述等问题的关键是依靠法治,大数据立法将为我国数据主权、数据安全、数据创新发展、数据监管、数据共享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近两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大数据立法,立法已具备相当的基础,制定《大数据法》的时机和条件已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大数据法》纳入立法规划,及时出台。”

在具体立法内容上,戴红兵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大数据法律体系。大数据法应是调整大数据生成过程中采集、分析、传播、存储、交易、使用、共享与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包括数据采集关系、分析关系、传播关系、存储关系、交易关系、使用关系、共享关系与监管关系。在立法形式上,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外,还应有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和发布《大数据挖掘公约》《大数据职业操守公约》等行业自律条例。在配套法律上,加快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个人隐私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针对大数据尽快修改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并在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中对《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人格权编”等进行修改。

二、在立法原则上,围绕三个安全推动立法。安全是大数据发展的重要原则,要保障国家安全、经济主体的安全和自然人安全。

三、在立法重点上,应着重六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数据采集、分析、存储等规则,确保数据安全;二是明确公共数据共享规则,包括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内容、程序、标准等;三是明确数据交易规则,明确数据交易及数据交易市场的概念,制定数据交易及交易结算的规则,明确数据主体、数据使用者、数据交易平台等大数据生态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四是明确权利保护规则,在权利保护对象上,应保护数据主权、数据财产权、隐私权、信息权、知识产权等,应明确侵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五是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以适应大数据管理应用标准化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大数据各生产环节的标准规范体系,包括采集、加工、分析、交换、存储、分类、应用等;六是明确监管规则,明确监管目标、监管方式、监管方法、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责任。

连玉明委员:加大对信息和数据安全的监管力度

“大数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烦恼。”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表示,这种“烦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每个人的信息都可能随时随地被泄露、被窃取、被滥用;个人信息被侵权、被侵犯、被侵害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个人的某一信息被泄露或被窃取,往往会演变成一个关联度极高的信息链,甚至形成非法产业链。

对于大数据时代让人焦虑的“ 三大烦恼 ”,连玉明站在制度体系建设的角度,做出“ 三个判断 ”:立法严重滞后,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也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与7.88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数量相比,与5.69亿网络购物和网络支付用户相比,立法进程显得太过缓慢;司法保护薄弱,对黑客攻击破坏和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特别是对窃取、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和相关灰色产业链涉及的犯罪,打击力度还十分有限;监管力度不够,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与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形成巨大反差。

基于上述“三大烦恼”和“三个判断”,连玉明发出三个强烈呼吁:

(编辑:源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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