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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数据司法保护 保障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

发布时间:2019-07-23 07:35:39 所属栏目:模式 来源:人民法院报
导读:副标题#e#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要求,妥善处理大数据时代的各种新型关系,综合精准施策保障大数据战略实施。 随着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领域,大数据资源已成为重要战略性资源。国家实施

第三,加大个人数据的司法救济力度。公民个人数据可能受到国家机关、企业或个人侵犯。无论何种侵犯,都应当有途径加以救济。网络安全法明确个人信息收集需要以明示的方式征得用户同意,且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国家机关出于公务目的收集个人数据,当事人对国家机关收集其个人数据的行为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业或个人侵犯公民个人数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大数据核心技术和大数据。国家大数据战略提出,要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和掌握大数据核心技术,要加快构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要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要坚持数据开放、市场主导,形成数据驱动型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为此,要加大对大数据核心技术的专利、数字著作权、数字内容产品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要本着“谁投资、谁收益”“市场主导、促进应用”的原则,确认数据资源的权属和收益,促进数据的开放、流通和交易,不断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积极主动行使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维护国家数据主权。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数据跨国流动规则,国际社会对数据主权原则的普遍共识也尚未达成。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储备和治理规则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数据主权规则制定。另一方面要积极维护国家数据主权,采取实际控制管辖原则,以数据及其相关技术、设备、服务商等的管辖权及控制权为标准,积极主动行使涉外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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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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