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自营”从何时起不是由“京东商城”自己销售经营的?
只是,从消费者维权来说,按照目前的经营模式和法院裁定,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而发生诉讼,消费者不能直接起诉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归属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而这显然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或门槛。 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到底是京东那个关联公司销售的。 尤其是购买了商品而未开具发票的用户,从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信息披露方式来看,根本无法得知到底从“京东系”那个公司买到的。 而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此,朝阳法院也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更重要的是,类似京东、苏宁、国美、天猫等有“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对于“自营”业务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应该简单适用“非自营”业务的“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还是应推定电商平台或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进而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境外上市的“京东集团”,为何会在全国成立17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呢,除去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便于发货考虑外,是否还有其他考量吗? 且听下回分解。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编辑:源码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