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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oul案看游戏公司应如何应对恶意设“局”?

发布时间:2020-03-29 18:23:55 所属栏目:网页游戏 来源:站长网
导读:副标题#e#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东广悦互联网与高新科技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会列举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案例,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在第六十八期的《“游”法可依》当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诋毁行为,尚存一定的举证困难。对于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现实中,实施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人,多是纯粹的个人主体,少有直接以公司名义对竞争对手实行恶意举报。更有甚者,幕后推手为了隐匿其真正身份,会使用虚假IP等技术处理,或者雇用职业“水军”团队。即使被发现,也难以认定行为主体从事与被害企业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主体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体,若对行为人存在主体认定障碍,《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因此难以发挥作用。

  但话虽如此,即使对于行为人是否属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存在举证障碍,游戏公司仍可以名誉权或荣誉权等民事权利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因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公司的法人名誉权。

  杜渐防萌,重在预防

  在“Soul”与“Uki”的这一事件中,“Uki”正是因为玩家用户的信息发布行为,而遭受产品下架与公司被约谈的风险。假如游戏公司在一开始,就能对玩家用户的发布的不良信息进行管控的话,制止玩家用户恶意刷屏的事实发生,则游戏公司被举报成功的风险亦会降低。对此,游戏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在用户协议约定:禁止发布不良言论

  通常来说,用户协议包含两类条款。一类为服务型条款,主要约定游戏公司在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过程中,两者作为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另一类为管理型条款,主要约定用户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游戏秩序的义务,游戏公司有管理并对违反上述义务用户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游戏公司可以事先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禁止用户发布不良言论的内容。如用户违反的,游戏公司可以用户协议为依据,进行账号封停等游戏惩罚措施,以停止该用户的违规行为。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此类协议多由游戏运营商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户协商,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为防止出现效力瑕疵的问题,游戏公司应确保用户在进入游戏时已经确认了游戏公司设置的条款,且对于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进行重点标识,避免出现用户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完善屏蔽词库

  为预防出现玩家用户发布违规信息的情形,实时监控玩家用户的消息发布应属于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但是实时监控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与人力成本,故建议游戏公司可从技术监控出发,完善游戏中的屏蔽词库,一旦玩家用户发布违规或涉敏信息即可屏蔽,将内容违规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

  积极履行内容审查与监管义务

  仅凭借屏蔽词库的技术,并不能达到完全阻止玩家用户发布违规信息的目的。在现实情况中,难免会出现“漏网之鱼”。对于违规事实已出现的情形,游戏公司应及时删除不良信息,并关注发布不良信息的玩家的行为,必要时可根据用户协议,采取禁言、封停账号等惩罚,并应保留所有操作记录。而在“Soul”与“Uki”的事件中,就正因为“Uki”积极履行玩家信息内容审核与监管义务,才能洗脱自己的嫌疑并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面对产品被下架与公司被约谈应如何面对?

  面对因恶意投诉事宜被平台要求下架产品的情况,游戏公司应及时将调查结果、整改情况等相关信息告知;如面对相关部门约谈的,应提交证明自身已履行合理的内容审查与监管义务的证据信息,及时澄清事实,避免平台下架或注册人数骤降等问题导致亏损。

  来源:手游那点事

(编辑:源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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