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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大数据产业峰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刘晓春:数据流通的法律框架

发布时间:2019-06-07 06:09:57 所属栏目:产品 来源:中国IDC圈
导读:副标题#e#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推动大数据产业交流与合作,展示我国大数据产业最新发展成果,2019年6月4日至5日,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主办,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承办的2019大数据产业峰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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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推动大数据产业交流与合作,展示我国大数据产业最新发展成果,2019年6月4日至5日,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主办,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承办的2019大数据产业峰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6月5日,数据流通技术与法律论坛隆重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以“数据流通的法律框架”为主题进行了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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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刘晓春

各位在场的嘉宾和专家们,包括各位听众下午好,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技术和法律的盛会,我刚才看了一下议程,好像还是以技术为主,主要围绕标准以及安全多方计算的技术展开今天的数据流通的分论坛的讨论,我很有幸从法律框架的角度,把整体的框架展现出来。

当我们去谈法律上的问题,我不知道在座有多少有技术背景,有多少有法律背景,我们谈法律和技术关系的时候,做法律人首当其冲的感觉,有什么问题我们要去管它,基本上还是防范警惕的姿态。今天的题目非常好,讲的是数据的流通,我们谈数据流通的时候我们把这个视角从所谓的保护、管制、控制转移到促进、保障这样的视角来说,对我个人来说也是很有启发。我试图为数据流通命题作文建法律框架的时候,我脑子里存在的并不是从法律出发。比如有专家提到了,不管是网络安全法,还是网信办和相关部门出台的各种管理规定,我脑海里更多是数据流通应该是怎样的过程,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法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法律需要去界定出来的问题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管制,而是为了促进这个数据的流通。

所以今天大的框架,今天从自己的角度搭的框架,首先做一个梳理和概述,观察现在在数据流通过程当中比较重要的一些法律的构造和制度。比如说首当其冲的就是所谓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我们今天在讨论安全多方计算技术的时候,我相信这里面有很重要的讨论,不仅仅是技术的维度,更多是法律的维度,比如解决数据转移方面的隐私保护的问题,可能要保护数据安全共享和交易。在这样的视角下,我们可能除了数据安全之外,还要看数据共享和交易本身相关的促进和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当然现在非常热门的就是所谓的数据竞争,如果说数据安全处理的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处理的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数据竞争恐怕更多处理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都有不同的法律构造。

最后我想谈一下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性,法律上有原则上的条文没有给明确的权属,更多是理论和实践探索与数据流通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概述,从数据流通来看的确可能不全面,数据一定是要流动起来才会产生最大的价值,这个是跟信息的认知是一样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是真正使数据获得生命力,使它像空气一样成为最重要的资产,驱动这个社会创新的,实际上是它的流动,是流动和不同数据之间的融合。这种流动当中可能是共享方式,建立生态,或者推动特定机制下的数据共享,也可能是纯粹的数据交易,就是转让,在共享的框架下可能并不是完全把数据转让出去,可能是共同利用或者许可使用,或者是通过合同约定共同使用的方式,这样的一些模式。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数据并没有有主体之间进行分享或者流通,可能就是一个数据存在一个公开的,或者我们认为准公开的领域,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获得,通常可以体现为在互联网上进行数据抓取的行为。数据抓取本身引发了很多的法律上的冲突和争议,但是很多时候我们认为一个数据被质疑在一个公共空间当中,没有加密的话,这种数据获取行为通常被默认可以这样做,这可能是数据流通很重要的表现形式。

基于这样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要对应它我们刚才说不管要促进还是保障,还是建立一系列的制度,首先要去承认这个数据控制者,简单来说就是拥有数据的企业它的权利要给它一定的认可。这种权利可能是很强的,也许我们构造出一个类似专利知识产权一样非常强的,只要控制数据就拥有排他性,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尽管现在没有。还有一种可能性我们承认是控制了这种状态,只要控制了,其他人就不能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来窃取,或者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到服务器上抓取。这个时候需要对法律对控制者进行确认,我们可以通过技术的方式来维护,我们可以建护城河,如果被侵入了数据控制的权利被各种方式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上需要给他明确,不仅可以通过自己技术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比如去法院起诉来获得确认。这是法律在市场上,法律要提供的最基础的功能,就是权利界定的功能,权利界定是交易的基础。

在数据共享和交易流转的动态过程当中,前面是静态的状态的话,动态的过程当中需要有动态的法律机制去保护,比如在共享和交易的时候会形成合同,这个需要合同法上相应的保障。当然很多时候也可能会通过一些技术的方式来维护合同的履行,但是对这种技术措施法律上也要进行认同和认可,这个也是技术和法律的互动。

当数据被分享出去之后流通出去之后,对数据的利用行为本身也会引发法律的关注,比如你对数据的抓取、利用,你是不是超出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不是超出了商业道德。在整个数据处理过程当中如果说第三项竞争法处理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数据安全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很多时候处理的是企业内部的问题和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需要去遵守一系列的规范,比如安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这里面最著名的就是获取用户的同意。这个数据处理的规范,我们一谈数据,谈到数据的法律制度首当其冲的就会想到,大家都在关心到底我们在处理数据的时候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不可以做的范围越来越大的话,把这个合规成本升的非常高的时候,法律问题成为技术发展领域重要核心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了,很多不是保障,是管制了。当数据要出境的时候,跨境传输的时候会涉及到特定的规则,特别是重要数据,涉及到特定行业数据的时候,很多行业主管部门也发布了各种数据的管理规范。比如说金融部门,比如说儿童数据,特定的行业,刚才提到的网信办最近公布的儿童数据的保护规定,是针对专门的弱势群体易受侵害的群众,金融数据、健康数据,包括通信领域的数据可能有各自的行业规范,这种规范可能通过法律法规不体现出来,也可能是通过标准,促进流通的标准的规范体现出来。

(编辑:源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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